暫停全美最嚴心跳法?德州激辯聯邦
針對德州9月頒布幾乎全面禁止墮胎的「心跳法案」,聯邦法官1日聽取了德州和聯邦政府的辯論,討論是否應在法院決定此法案是否合法之際,暫停執行此法律。
德州9月生效的參議會第8號法案(S.B. 8)俗稱「心跳法案」,罕見地透過鼓勵普通公民提起民事訴訟來管束提供墮胎者,而非由州政府來執法;法案頒布後已立即產生寒蟬效應。德州約有22家墮胎診所,大多不再在檢測到心臟活動的情況下提供墮胎服務;檢測到心跳的時間通常始於懷孕六周。
司法部指德州墮胎禁令「違憲」,為此控告德州;司法部長加蘭德(Merrick B. Garland)表示,德州的這種司法機制「前所未見」,明顯就是要阻止婦女行使受憲法保護的墮胎權,「如此廢除美國憲法的計畫,國人不分政治立場或政黨都應感到害怕;如果讓它占了上風,有可能成為其他領域、其他州和其他憲法權利與司法判例的範例。」
在1日的聽證會上,德州律師湯普森(William T. Thompson)向奧斯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皮特曼(Robert L. Pitman)表示,聯邦政府沒理由對此案辯論,因為該法律對它沒有造成傷害。
司法部副助理部長內特(Brian Netter)在德州奧斯汀法庭上的辯論說法,恰恰與湯普森相反;他表示,該法案確實直接損害了聯邦政府,因為它違反了憲法原則;若憲法與德州法律相衝突,聯邦法律優於州法。「此項訟案很有必要,因為S.B.8號法案是對聯邦政府和聯邦憲法前所未見的攻擊,」內特指出,「此法案的設計目的,就是在攻擊聯邦政府的法律。」
內特還稱,該德州法律的結構等於是在鼓勵「賞金獵人當義警」。湯普森對此提出異議,指該法在德州是使用正當合法的司法程序。
內特表示,聯邦政府非得挑戰這項法律不可,因為它確實剝奪了一群公民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在1973年具里程碑意義的羅訴韋德案裁決中,承認婦女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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