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愈加明确 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市跨境电商政策梳理
支持力度愈加明确 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市跨境电商政策梳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20-08-14 08:43
中国报告网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互联网应用加深,跨境运输网络日益发达,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跨境电商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轻松“全球购”,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优质产品。随着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实质性的利好政策,再加上《电商法》的保驾护航,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得以快速发展。支持力度也愈加明确,主要表现为跨境电商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在逐步健全,通关效率在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水平也在不断提升。
时间 |
相关部门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2018年3月 |
商务部 |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
强化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执行,建立企业联系机制:优化样本结构,抓好重点企业;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工作时效。 |
2018年4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
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 |
2018年7月 |
国务院 |
《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明确了新设一批综试区,逐步完善促进其发展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 |
2018年8月 |
知识产权局 |
《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加大重点区域整治力度,加大重点案件打击和曝光力度,加大线下源头追溯和打击力度。 |
2018年8月 |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
《电子商务法》 |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2018年9月 |
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贯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2018年11月 |
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通知对税收进行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二是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三是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
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
2018年12月 |
市场监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
2018年12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该公告进-一步全面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管理等事项。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
2019年3月 |
国务院 |
2019年两会 |
将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向中西部转移,发挥好综合保税区作用。优化进口结构,积极扩大进口。办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
2020年2月 |
商务部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
提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22条措施。海关总署从减免滞报金和滞纳金等4个方面推出新措施,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
2020年5月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
《通知》指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等。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
地区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福建 |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的财税(费)政策等情况》 |
允许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缓缴社保费、免收滞纳金,全省预计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保缴费130亿元左右。 |
湖北 |
《关于开展2020年“抗疫情稳外贸稳外资”专属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精准帮扶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融资支持,保障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
浙江 |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全力支持跨境电商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
意见提出要积极支持帮助跨境电商企业打通供应链,精准做好跨境电商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服务,用好跨境电商财政扶持资金,要切实做好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三服务”工作。 |
广东 |
《中国(梅州、惠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市)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
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地区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长沙 |
《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每年跨境零售业务额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每年线上推广费用超过30万元,且当年实现线上销售超过50万美元的,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具支付凭证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杭州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意见从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品牌培育、人才培育、产业园区建设、仓储物流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六大方面,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扶持。 |
厦门 |
《闽委办〔2020〕3号文件第17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实施意见通知》 |
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补助。与同期跨境电商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前景分析报告-行业规模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
中国报告网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互联网应用加深,跨境运输网络日益发达,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跨境电商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轻松“全球购”,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优质产品。随着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实质性的利好政策,再加上《电商法》的保驾护航,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得以快速发展。支持力度也愈加明确,主要表现为跨境电商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在逐步健全,通关效率在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水平也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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